中共山东省委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》

作者: 时间:2015-10-14 点击数:

2013年4月,中共山东省委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》,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,扎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。

  《实施办法》分为总则、责任范围和内容、检查考核与监督、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,共33条。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。人民团体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(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)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。

  《实施办法》明确,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。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、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(党组)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,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。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一般在年底进行。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(党组)报告。领导班子若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形,情节较轻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情节较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进行调整处理。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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